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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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鑫昌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鑫昌担保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井陉县明盛建材厂代交的保证金人民币1176000元及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井陉县明盛建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962元,由被告河北鑫昌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5-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