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悦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蒲永忠与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于2014年3月30日签订的《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物业使用权出让期限超出二十年的部分无效; 二、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物业使用权出让金及物业管理按金43482.36元予***、***; 三、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43482.36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30日起至上述判决第二项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9.79元(***、***已预交),由***、***负担26.26元,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43.5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预交的受理费443.5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退还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