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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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研究所有限公司 上海米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思萱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5016.4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思萱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3783.64元; 三、被告朱冬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思萱医疗费3251.09元,并向原告王思萱支付其应当承担的鉴定费2280元; 四、驳回原告王思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2元,由原告王思萱负担599元,由被告朱冬春负担1193元,因原告王思萱已预交,故被告朱冬春应将其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王思萱。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