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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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9)皖1721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维持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9)皖1721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各项损失费用共计87414.72元(109268.4元×80%);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1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801元,***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