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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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港建设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理赔款580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