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河北联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河北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被告河北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342187元及利息(其中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42187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6元,减半收取计3518元,由被告河北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