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怀来县第二糖酒副食品公司 怀来县食品公司 怀来县顺城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怀来县间门面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房屋)返还给原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解除被告怀来县食品公司给予被告***占用该门面房的经营管理权。 二、驳回原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