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2民终6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向军, 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因与丁向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5民初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辉、被上诉人丁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4310元,由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155元,由丁向军负担21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