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2民终6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向军,

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因与丁向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5民初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辉、被上诉人丁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4310元,由河北瑞联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155元,由丁向军负担21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9-17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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