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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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玉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大众信合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天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石家庄玉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予以解除。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石家庄玉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585490.84元,及自2018年8月7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石家庄玉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停工损失人民币3999020元。 四、驳回原告石家庄玉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684元,评估费人民币99279元,共计人民币166963元,原告石家庄玉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845元,被告河北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5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3-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