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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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洁绿重工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民初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 二、变更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民初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对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欠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92146.11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2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洁绿重工有限公司在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自在5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所承担全部连带清偿责任以最高额5000万元为限)。 一审案件受理费293354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洁绿重工有限公司、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3354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146677元,由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洁绿重工有限公司、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66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