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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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东康太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威县威州城镇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款项共计168.31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威县威州城镇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50元,减半收取计9975元,由被告河北东康太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