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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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800元及利息9303.82元,并支付本金39800元自2020年6月11日至还清款项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计397.5元(原告已预交397.5元),由被告***、***负担。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