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宝塔活性炭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宝塔活性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顺祥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35798.1元,以及自2019年7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二、被告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宝塔活性炭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宁夏宝塔活性炭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86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塔活性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