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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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旺林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分公司 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河县旺林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7295078.90元及违约金2000000元,共计69295078.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275.40元,由被告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7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