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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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陕西省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5万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至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陕西省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求。 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214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