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 中晨路桥建筑河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中晨路桥建筑河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人民币3369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369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82元,由被告中晨路桥建筑河北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已缴纳,被告中晨路桥建筑河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予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退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9-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