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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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恒川节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昆明亚控玻璃有限公司 云南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亚铝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宜宾恒川节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501元; 二、被告云南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宜宾恒川节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为:以货款本金79501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7.12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云南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宜宾恒川节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925元; 四、驳回原告宜宾恒川节能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6元,保全费1267元,合计4643元,由原告宜宾恒川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负担2061元,由被告云南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