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
武汉安利捷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湖北加德仕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57266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负担(此款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已垫付,不予退还,执行时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迳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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