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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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2,800元和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截止2019年9月12日为1,718.68元;从2019年9月13日至还款为止按月利率1.36%计算的利息和日利率0.01%计算的逾期罚息之和确定);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1元; 三、驳回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