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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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华勤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借款本金459500.62元及截至2020年7月27日利息、复利、罚息计3745.10元,合计463245.72元;2020年7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 三、确认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与***、***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合法有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对***、***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兖州建设路北侧西护城河路西侧华勤紫金城15号楼1单元2601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9)兖州区不动产权第0004150号)的不动产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8元,减半收取计4124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