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煜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煜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5‰,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煜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洛阳煜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