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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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州市科迪带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解除2017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科迪带钢公司、李建涛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2、被告晋州市科迪带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75500元; 三、原告***支付被告晋州市科迪带钢有限公司租金45000元,并赔偿被告晋州市科迪带钢有限公司损失66055元,上述合计111055元; 四、驳回原告***、被告晋州市科迪带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5元,由被告晋州市科迪带钢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原告***负担905元;反诉费5742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晋州市科迪带钢有限公司负担37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