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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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3民初13072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委托代理人:孟欣,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代理人:汪嘉珅,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8号时代名仕17楼A、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09943Q。 法定代表人:杨明。 原告***诉被告贵州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章放忠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乔维姗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