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晋州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人民币238966元。 二、驳回原告晋州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9元,减半收取计2479.5元,由原告晋州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负担24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2-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