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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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海洋涂料有限公司 东营富若达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按照(2019)冀0183执1396号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645.6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扣押、查封其等额的财产。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或相当于510645.64元的财产,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清偿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