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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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翠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翠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占地配套费人民币3万元。被告***在其出借银行账户所涉金额范围内对被告翠微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原告***负担人民币325元,被告河北翠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4-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