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潇然养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4616元及利息15949元、给付保全费1333元,并以194616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2、原告***对被告河北潇然养殖有限公司的三粉驴410头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河北潇然养殖有限公司、***对原告行使优先受偿权后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8元,由原告***负担1837元,被告***、***、河北潇然养殖有限公司、***负担19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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