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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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潇然养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4616元及利息15949元、给付保全费1333元,并以194616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2、原告***对被告河北潇然养殖有限公司的三粉驴410头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河北潇然养殖有限公司、***对原告行使优先受偿权后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8元,由原告***负担1837元,被告***、***、河北潇然养殖有限公司、***负担19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