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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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丰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材料工程分公司 新疆军垦天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材料工程分公司与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二、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材料工程分公司工程款4038110.39元; 三、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材料工程分公司鉴定费106000元; 四、驳回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材料工程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49元,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2649元,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给付日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