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沣港管业有限公司 吴桥赛迪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吴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准许原告河北沣港管业有限公司解除与被告吴桥赛迪工贸有限公司的租赁抵押合同; 二、被告吴桥赛迪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河北沣港管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84641元;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对原告河北沣港管业有限公司承担给付义务;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2元,减半收取2186元,由原告沣港公司承担286元,被告赛迪公司承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