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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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22民初2461号 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欧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晓 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曾维娟 书记员何健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