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襄阳高杰纺织有限公司
湖北长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襄阳高杰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00000元,利息408802.95元,罚息990690元,复利57730.25元,合计6357223.2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4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及复利(以利息408802.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

二、湖北长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6000000元的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北长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襄阳高杰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80元,减半收取计27640元,由襄阳高杰纺织有限公司、湖北长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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