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南宁安博物流有限公司
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109民初1922号

原告:广西南宁安博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云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加献,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温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该公司员工。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6月8日

开庭日期:2020年7月27日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147560元及逾期利息9000元合计15656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14756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参照民间借贷按年息6%计算至付清为止,现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份原告开始为被告运输钢结构件等材料,至2018年11月26日,共为被告运输233车次,运费合计975560元。至2019年1月份被告支付了178000元运费。2019年1月22日,经双方协商,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付款计划书。到期后被告只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支付了20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运费59756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都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拒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起诉之后,被告向原告还款450000元,现实际尚欠147560元。

被告答辩意见:我方对现尚欠原告147560元没有异议,我方与原告签合同时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事实:对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被告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1.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后,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2月10日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15万元;2.2019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付款协议》还约定了被告应在2019年4月30日前分批付清余下的运费。

本院意见:原、被告签订的《运输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运输义务,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付清运费。截止本案开庭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运费14756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付清运费、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方式为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法合理,未明显过高,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被告实欠的运费为计算基数。其中截止至2020年7月2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30918元[按年利率6%,以59756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21日为25894元,以297560元(597560元-3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计算至2020年2月10日为942元,以147560元(297560元-1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1日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为4082元],2020年7月28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4756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8日计算至被告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付清运费之日止。

判决主文:

一、被告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安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47560元;

二、被告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安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截止至2020年7月2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30918元,2020年7月28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4756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8日计算至被告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付清运费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935元(原告已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预交9985元),由被告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待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移交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985元后,本院将原告多预交的部分退回原告。财产保全费3595元由被告南宁南重士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梁 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琳

书记员  梁敏婕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