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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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柳州市华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某支公司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142709.2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某支公司承担3151元,原告***承担33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