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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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赔偿34281.83元(46281.83元-12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46281.83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赔偿被告***已为原告***垫付的费用12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黄开群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金鑫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