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月利率8.05‰计算自2015年9月17日至2017年9月16日止的利息,扣除已偿还利息9888.1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8.05‰的1.5倍计算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3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