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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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荣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百威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市荣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百威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欠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判决书生效后履行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4元,原告负担1754元,被告负担65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