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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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3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3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防城港宏源浆纸有限公司支付给上诉人***医疗费9,347.93元、伙食补助费195元、护理费3,162.04元、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80元、交通费8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共计13,034.97元; 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上诉人防城港宏源浆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