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防城港市防城骏豪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 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向原告防城港市防城骏豪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款339049元; 二、被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防城港市防城骏豪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746元,减半收取4373元,由被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