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银支行 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2民初2133号之二 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银支行,住***。 负责人:胡凌,支行行长。 被告: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保定泰联股权投资基金中心,住***。 法定代表人:张绍伟,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银支行与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保定泰联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赵双志 审判员李国温 人民陪审员闫培昭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冠南 |
| 裁判日期 | 2018-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