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银支行
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2民初2133号之二

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银支行,住***。

负责人:胡凌,支行行长。

被告: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保定泰联股权投资基金中心,住***。

法定代表人:张绍伟,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银支行与河北吉恒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沙河市京泰实业有限公司、***、***、***、***、***、保定泰联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赵双志

审判员李国温

人民陪审员闫培昭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冠南

裁判日期 2018-11-05
发布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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