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卓立精细板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民申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邯郸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邯郸市丛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邯郸市卓立精细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成安县聚良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河北均梓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中兴路1716号。法定代表人:高志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英,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邯郸市康业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邯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邯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复兴区。

再审申请人***、***、***、***、邯郸市卓立精细板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康业制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冀04民终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邯郸市卓立精细板材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称,1、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申请贷款用途为购买药品,而实际用途是借新还旧。***所贷款项虽经多次转手,没有进行经营,而是偿还了康业公司先前的贷款,而担保人对于该借款新还旧贷的事实并不知情,且放款后借款人***经多次转款,将旧贷本金及利息款数转至康业制药有限公司在武安银行的账户,武安银行当日扣划了旧贷的本金与利息。***作为康业公司的股东和控制人,又是康业公司借款的担保人,在原借款没有偿还的情况下,武安村镇银行又向其出借440万元,如果不是双方串通偿还康业公司旧贷,该借款是不可能被审批通过的。被申请人双方串通骗取申请人的担保行为,违反了《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基于原为邯郸市卓立精细板材有限公司法人、股东、高管才为康业公司提供担保。2016年10月15日以后上述保证人已经不在公司任职。上述四人所签署的g201702080015-z3《自然人保证合同》于任职期间,未填写合同编号及时间。本案主借款合同g201702080015《个人经营借款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15日。上述四人已经不在公司任职。邯郸市卓立精细板材有限公司已经启用新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签订g201702080015-z2自然人保证合同,显然这不是为同一合同的保证行为,不是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申请人武安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答辩:1、申请人所称的新证据,在原审时都提交过,不属于新证据。2、申请人所称的借新还旧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协议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本质上是同一债权债务的延续。借新还旧中债权债务的主体是同一的。本案的贷款与所称的上次贷款,借款主体不同,前一个借款的债务人是企业康业公司,本案贷款是自然人***;贷款数额不同,前一个借款410万元,本案借款440万元,贷款利率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并不能免责。***贷款后,没有按照借款用途使用,被申请人并无过错。

被申请人***、***、邯郸市康业制药有限公司、***、***、***没有提交答辩。

经本院审查认为:***从武安村镇银行所贷款项虽然偿还了康业制药公司在该行的贷款,但申请人向武安村镇银行提交的《自然人保证合同》没有填写时间及合同编号,属于对保证行为的概况授权。据此认为申请人***、***、***、***、邯郸市卓立精细板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邯郸市卓立精细板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建英

审判员  邵恩有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