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瑞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忠县一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立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忠县一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18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4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18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忠县一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3.50元,由被告重庆市立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1
发布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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