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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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湘04-H1309大中型拖拉机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彭城剑锋直接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湘04-H1309大中型拖拉机的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直接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3469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列相应款项交本院转原告***收领,法院账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账号:200*************476,须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