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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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9.425‰的1.5倍计算,自2020年3月2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3月1日所欠借期内借款利息16,665.01元。 三、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四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30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