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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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宇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船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鹤林水泥有限公司 镇江船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国恒(宁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巨皇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宇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百业通能源有限公司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江苏宇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百业通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00元,由被告江苏宇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