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德中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金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月4日签订的《湖南金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太平养殖场施工合同》; 二、被告湖南金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8594.11元及违约金58859.41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62元,减半收取计9681元,由湖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97元,湖南金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