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众亿科贸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协力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定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众亿科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壹佰万元(1000000元),并自2014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贵定县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