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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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贵州炜森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7200元,并从2016年12月18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计269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710元,由***负担4500元,由贵州炜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0元,由贵州炜森投资有限公司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