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力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新物产物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7481号民事判决; 二、变更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74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湖南力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新物产物贸有限公司退还投资本金160万元及投资收益20.8万元; 三、变更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74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湖南力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新物产物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财务成本和利息,其中,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财务成本为19.2万元,2018年1月1日起以1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四、变更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74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驳回湖南新物产物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湖南力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264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218元,由湖南新物产物贸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湖南力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6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436元,由湖南力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218元,湖南新物产物贸有限公司负担132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5-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