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瑞兴通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新疆安保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新疆安保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瑞兴通线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加工费863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案件受理费2142.24元,减半收取1071.12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降低诉讼标的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被告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46.1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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