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国鸿置业有限公司
郴州良正水泥有限公司
桂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仼纠纷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湖南国鸿置业有限公司1869487.5元;

二、湖南和德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郴州良正水泥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厂房办公楼等房产的价值为限,对***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以湘L×××××号凯迪拉克越野车的价值为限,对***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073元,由湖南国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由***负担180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24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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